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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股東有外資是否可以申請IDC許可證
發布時間: 2024-08-16 15:37 更新時間: 2024-11-2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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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WTO政策:入世承諾+負面清單

《外商投資法》規定,我國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根據入世承諾,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WTO議定書》附件9列明承諾開放的增值電信業務范圍包括:電子郵件、語音郵件、在線信息和數據檢索、電子數據交換、增值傳真服務(包括儲存和發送、儲存和檢索)、編碼和規程轉換、在線信息和/或數據處理(包括交易處理)等三大類 [1] 。IDC業務并未被納入上述入世承諾開放的范圍。進而,根據《外國投資者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以下簡稱“負面清單”)第七類第20條,電信公司限于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 (電子商務、國內多方通信、存儲轉發類、呼叫中心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1.2 CEPA政策:港澳投資者有限開放

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以下簡稱“CEPA”),CEPA附件中列明了內地向港澳開放投資IDC領域的開放措施,承諾向香港、澳門電信服務企業開放內地IDC業務,規定港/澳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0%,并且在香港或澳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至少三年,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1.3上海自貿區政策

根據《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對外開放增值電信業務的意見》,自貿區內增值電信業務得以進一步開放。具體地,已經對WTO承諾開放,但外資股比不超過50%的信息服務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等兩項業務外資股比可試點突破50%。新增試點開放四項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國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前三項外資股比可突破50%,后者不超過50%。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不超過55%。申請經營上述電信業務的企業注冊地和服務設施須設在試驗區內。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的服務范圍限定在試驗區內,其他業務的服務范圍可以面向全國。可見,上海自貿區政策主要基于WTO已承諾開放范圍內,進一步放寬股比限制,新增試點業務也未能直接包含B11類項下全部業務。

1.4 增值電信業務許可的具體申請條件:工信部資質要求

外商投資增值電信業務除了需遵循上述三大主線政策規定,還受限于工信部發布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資質要求。具體而言,除了需滿足《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內資申請增值電信業務條件)之外,還需滿足 [2] :

1) 申請人為合資企業,跨省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注冊資本Zui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省內經營,注冊資本Zui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2) 外方投資者出資比例Zui終不超過50%;

3) 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為企業法人且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及

4) 若外方主要投資者為香港、澳門的,擬按照CEPA政策,申請WTO尚未承諾開放的業務或者出資比例突破WTO政策時,須按要求提交《港澳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含3年)以上 [3] 。

此處特別注意,如滿足下述條件,可直接適用內資相關管理規定和審批程序[4] :

1) 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內企業子公司、境內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2) 外資股份比例低于10%;及

3) 單一Zui大股東為中方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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