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從事新聞、出版、教育、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在履行備案手續時,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如你的小程序實際從事新聞、出版、教育、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等業務,須在備案前獲得有關主管審核同意的文件,并在備案時提供對應的審批文件;如不能提供,則備案會被駁回。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規定,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
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范圍主要包括:
(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
(三)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網絡文獻數據庫等數字化作品;
(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規定,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當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未按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是指制作、編輯、集成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
其中,從事廣播電臺、電視臺形態服務和時政類視聽新聞服務的,還應當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APP、小程序等),應當在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之前,向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取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的服務活動。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7修訂)規定,文化部負責制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批,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
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ü潱┠?、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ü潱┠?、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規定,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根據《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校外培訓機構、從事校外培訓的單位,在履行備案手續是需提供備案所在地教育部門提供的前置審批文件。(校外培訓相關政策,可咨詢教育行政管理部門。)
8、宗教《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宗教教義教規、宗教知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信息的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以及其他與互聯網宗教信息相關的服務。
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
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網絡借貸業務、互聯網保險業務、互聯網信托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所在地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管。
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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