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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聞
外資申請增值電信業務有什么限制和要求呢?
發布時間: 2024-05-16 15:19 更新時間: 2024-11-2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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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外資申請增值電信業務有什么限制和要求呢?

1、注冊資金要求

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Zui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Zui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2、外資比例限制

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Zui終不得超過50%。當然大家可以參考我之前寫的一篇文章《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 年版)》,有些類目已經取消50%的限制了,比如EDI,Zui高外資占比可以達到。這里再給大家簡化下,方便大家理解

外資可以辦理的許可證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EDI

(2)呼叫中心業務(需提供CEPA)

(3)多方通信業務(需提供CEPA)

(4)存儲轉發類業務(需提供CEPA)

外資不高于50%可以辦理的許可證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除外);

(2)內地境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下的“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3)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

(4)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除外);

(5)信息服務業務(應用商店除外)

3、經營類別限制

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增值電信業務屬于限制類,外資比例不超過50%,電子商務除外。2015年6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開放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外資股比限制的通知》規定,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處理(B21)的外資持股比例可至。但是,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網絡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布信息服務,屬于禁止類。由此可見,新聞和出版類網站不向外資開放。

4、外資自身資質要求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指出,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者中出資數額Zui多且占全體外方投資者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此條款否定了單純的財務投資者進入增值電信業務領域,但其在該領域的投資業績能否作為審核依據,審批部門可能會個案調整。

5、審批流程(根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1)正常流程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文件,工信部應當在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如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

(2)前置審批(根據Zui新國務院政策已經取消了)

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投資項目需要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前,將申請材料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上述審批期限可以延長30日。

(3)商務部備案

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屬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應向國務院商務部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屬于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值電信業務的,應向省級商務廳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商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4)工商登記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注冊登記后,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向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5)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審批。審批期限為60日,審批后頒發對應的《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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